[2006]保定府办203号文件要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13:38
这个文件的具体内容

关于印发《保定市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食药监市[2006]203号

关于印发《保定市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加强我市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为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保定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力度,凡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疏于管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假劣药械流通使用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高限从重处罚。
二、从发文之日起,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办理省内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等备案工作。其它备案事项仍按照保食药监市〔2006〕91号执行。
三、按照省局(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文件要求,各药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hebfda.gov.cn)核实省内药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身份,才能与该单位建立业务关系。
四、各药械经营单位及医疗机构要对与本单位建立业务关系的销售人员进行清查。(一)省内药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身份可从省局网站核实。(二)省内药械生产企业、省外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凭当地药监部门的备案资料核实,不得与未经备案的销售人员建立业务关系,对违反规定进行购销活动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械处理。
五、各药械经营企业要对企业内部的销售人员进行清理,清除挂靠人员,对未与公司签订用人合同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
六、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务于2007年1月10日前将本企业销售人员备案资料经当地药监部门审核后报